道县法院:从“不解”到“履行”,法院释法明理化纠纷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行日期:2025-04-07         点击量:

  近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合伙债务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强调“法律释明+情理沟通”,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甲、乙合伙建房期间,甲以个人名义向丙购买砖块,支付大部分砖款后,剩余2.5万元未结清。后甲、乙共同向丙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但因逾期未付,丙将甲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丙同意,法院依法追加乙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双方情绪激烈:甲对丙之前只起诉自己很不满,说“欠条两人签,凭啥只告我”,故不愿还款;乙辩称已支付大部分款项,剩余尾款因资金周转困难才暂未支付,其无拖欠意图,指责丙“小题大做”,不讲道义;丙则称多次宽限未果,无奈起诉。矛盾升级之际,双方甚至当庭恶语相向。

  面对剑拔弩张的庭审现场,承办法官迅速采取“冷却+疏导”策略,一方面严肃制止不文明言行,强调法庭纪律;另一方面分别对三位当事人释法说理、纾解心结。

  面对甲,法官从法律角度释明其共同出具欠条的连带责任,丙作为债权人依法有权单独起诉甲;面对乙,法官指出“合同严守”是诚信之本,同时从情理出发,肯定二人前期履约行为,并引导其换位思考,理解丙追讨欠款的正当诉求;面对丙,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建议其给予债务人合理履行期限,避免矛盾激化。

  经过多轮沟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甲、乙于15日内向丙支付剩余2.5万元砖款。协议达成后,甲个人先主动履行了义务,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或任一合伙人履行全部债务。

  本案中,丙作为债权人选择单独起诉甲,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甲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依据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向乙追偿其应承担份额。这一制度设计既保护了交易安全,又为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提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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